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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者
  謝祥宏  (公告編號:1192)
日期
  2012-12-07 14:35:39
特殊教育班教師兼任導師及行政職務,其特殊教育津貼支給規定
說明:
一、查特殊教育法第11條第1項:「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
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,其辦理方式如下:一、集中式特殊
教育班。二、分散式資源班。三、巡迴輔導班。」
二、特殊教育班教師兼任導師:
(一)本部89年l月19日台(88)特教字第88155223號函略以
,特教教師兼任導師者,其特教津貼之計算方式以其實
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時數,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
節數比例計發特教津貼,其導師時間、班會活動之教學
時數無須自每週上課節數中扣除。
(二)本部94年8月l日台人(三)字第0940084267號書函略以
,本部89年l月19日台(88)特教字第88155223號函有
關特教津貼計算方式,其導師時間、班會活動之教學時
數無須自每週上課節數中扣除,係考量專任特殊教育教
師兼任特殊教育班導師者,其導師時間及班會活動係為
導師職責,應列為導師上課時數。至其擔任普通班導師
時間、班會活動之教學時數因與特殊教育無涉,尚不宜
計入每週實際特殊教育課程時數。
(三)本部99年6月10日台人(三)字第0990085482號函略以
,考量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學生係全部時間都在班級內活
動,而分散式資源班學生部分時間在普通班由普通班教
師負責教學與輔導工作,僅部分時間由特殊教育教師個
別指導。爰依98年度第2次全國教育局(處)長會議第11
案決議,前開本部89年1月19日函有關特教津貼計算方
式之適用對象,修正為特殊教育教師兼任分散式資源班
導師職務者;至特殊教育教師兼任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導
師職務者,修正為依行政院81年4月20日函規定發給全額
特教津貼,即每月支給1,800元,但未修特殊教育學分
或代課教師(註,本部101年2月17日臺人(三)字第101
0023102號函釋修正為代理教師)仍月支600元。
三、特殊教育班教師兼任行政職務:
(一)本部86年7月3日台(86)人(三)字第86069799號函規
定,國民中、小學特教班教師兼任特教組長,自民國86
年8月1日起,以其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,佔專任
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計發特教津貼。
(二)本部89年12月10日台(89)特教字第89159756號函略以
,國民中小學若囿於員額編制,須由特教班教師兼任除
特教組長外之一般行政職務,經報該管主管教育機關核
准者,得比照86年7月3日(86)人(三)字第86069799
號函規定,除主管特支費(主管職務加給)外,得依其
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,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
課節數比例計發特教津貼。
(三)至高中職及完全中學,比照上開國民中小學規定辦理。
四、特殊教育班教師同時兼任導師及行政職務:
(一)又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4年5月31日74局肆字第13028號
函、92年11月14日局給字第0920035741號函及93年6月1
0日局給字第0930019596號函規定,中小學囿於員額編
制限制,經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由兼有導師職務之
教師兼任者,得從寬支領導師費及主管職務加給。
(二)本部89年1月24日台(88)特教字第88165221號函略以
,若確因員額編制,原則同意可同時兼領主管加給、導
師費及特教津貼,且其特教津貼之計算方式,應以其實
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時數,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
節數比例計發特教津貼。
(三)是以,公立中小學因受員額編制限制,經其主管機關核
准由特殊教育班教師兼任組長及特殊教育班導師者,得
依上開規定同時支領特殊教育津貼(按比例,其導師時
間、班會活動之教學時數依說明二(一)及(二)規定
辦理)、導師費及主管職務加給。
五、另查本部86年10月8日台(86)特教字第86111363號函規
定,前述函釋所指實際擔任課程節數,應不包含已支領鐘
點費之兼課(註,依本部101年3月9日臺人(二)字第1010
024544號函釋修正為超時授課)節數;至專任特殊教育教
師應上課節數及是否受員額編制限制,係由各該主管教育
行政機關秉權責認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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